日前,和平區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“第五條:實施行政處罰,糾正違法行為,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,教育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。”和“第二十七條: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:……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處罰。”,發布《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(60條)》,對60項輕微違法經營行為首次違法的,免予行政處罰或罰款。全面優化經濟發展環境。具體清單如下: